教育目的的确立(3)

Published On: 11/01/20170 min read0 words

需要和可能

按照教育的基本规律,一个国家的教育目的要符合人的身心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和可能,而且应是上述两种需要与两种可能的有机统一。教育目的所以必须符合人的身心发展的需要和可能,是因为教育服务的直接对象是受教育者,教育是首先通过培养人进而服务社会的。正如俄国著名教育家乌申斯基说的那样.“如果教育学希望从一切方面去教育人,那么就必须首先从一切方面去了解人。”教育的目的还包括人的精神、道德、公民和文化的发展。这四个方面的教育对于促进人的身心发展、服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。教育基本法强调,一个国家的教育制度必须以平等正义为基础,保障全体人民的教育权利,提高教育质量。

发展规律

教育目的的确立主要符合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规律,具体体现在:①教育目的的确立要符合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程度。教育目的作为一种发展指向,必须考虑教育对象能够实现的可能性。②要符合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变化。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同时代给予了学生以不同的信息量和发展程度,今天的学生与二十五年前的学生相比其发展潜能就有着很大的区别。③要符合不同类别的教育对象的不同需要。小学生、中学生、高中生、大学生与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等他们的需要不同,教育目的便应有所区别。教盲目的的确立,既要把握时代.把握社会,还要与教育对象的需要相吻合。